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4499号
申请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