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45号
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兴街道办万南村万南组西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西安市***新兴街道办官路村八组村民,住该组。
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达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