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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4751号 原告:苗某。 被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金某某。 原告苗某与被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金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苗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