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诉某某、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2729号 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千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环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