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高民初字第0613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珠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