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高民初字第0613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珠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