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初字第0238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国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