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81号
原告:***晟弯管厂。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宿家埠村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山东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13936号银泉广场6号楼12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晟弯管厂与被告山东德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晟弯管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弯管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计2298元,保全费1618元,由原告***晟弯管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