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特21号 申请人: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嵩山路海利大厦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岭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四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公司称,请求撤销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案字第007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1.南平仲裁委员会在***审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在仲裁的第一次开庭前,山东**公司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南平仲裁委员会答复称可寄出证人出庭申请书同时带证人出庭,山东**公司向南平仲裁委员会邮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后与证人**共同出庭,但到达***后南平仲裁委员会无故不同意证人**出庭,导致第二次开庭时,**因受到湖南四建公司威胁而不愿继续出庭作证。2020年7月18日山东**公司再次向南平仲裁委员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后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到庭。2020年10月17日第三次开庭时,**到庭却被南平仲裁委员会以**与山东**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不允许**作为证人出庭。南平仲裁委员会对山东**公司提出的两名证人以各种理由无故拒绝证人出庭作证,违反了法定程序。2.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湖南四建公司向***递交的山东**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承包范围等证据系伪造的,山东**公司并不具备就本案涉案工程可以承包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山东**公司从注册成立至今从未取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湖南四建公司所提供给南平仲裁委员会的证据均为伪造,南平仲裁委员会未就湖南四建公司所提供的资质证明进行查询真伪即作出裁决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湖南四建公司称,1.山东**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实属故意拖延执行时间。2.南平仲裁委员会庭审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山东**公司并未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系临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南平仲裁委员会允许其证人出庭作证,但**在***审已近结束时才到达现场,且南平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时,因山东**公司未带公章,无法办理证人出庭作证手续。因山东**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手续不齐备,所以**未被***允许出庭作证。第二次开庭时,**不知何故未到庭,山东**公司撤回**出庭作证申请。**系山东**公司授权的***电施工项目部的负责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南平仲裁委员会驳回**作为证人的申请于法有据,程序合法。3.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山东**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故意编造伪造证据的情形。山东**公司要参与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进场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参与招投标、提供公司相关资质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有资格进场施工。**作为山东**公司的代理人提供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给湖南四建公司***电项目部,现称系湖南四建公司伪造证据,显然不符合常理。4.山东**公司的宣传视频资料显示其自称是具备国家机电安装工程与防腐保温工程资质,且在仲裁阶段山东**公司即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3日,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案字第007号裁决:一、解除湖南四建公司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二、山东**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南四建公司安装建筑有限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184000元,并向湖南四建公司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4日起,以1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山东**公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补偿湖南四建公司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因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湖南四建公司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申请。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020年6月10日,湖南四建公司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湖南四建公司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山东**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承包范围,用以证明山东**公司于2014年7月2日经山东省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许可具有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山东**公司承包工程范围为:机电设备安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投资额8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山东**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二人出庭作证。2020年10月17日第三次开庭时,山东**公司当庭撤回**出庭作证的申请,仅申请**出庭作证。南平仲裁委员会认为**系山东**公司案涉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故驳回山东**公司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上述仲裁裁决查明:2017年2月20日,湖南四建公司(甲方)就委托山东**公司(乙方)以专业承包方式安装华电**三期2×660W新建机组烟钢平台工程,经协商一致在福建**市**电厂订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地点:***电**能源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钢平台、爬梯、栏杆、非标钢梁制作安装(包括顶层平台压型钢板、钢筋、混凝土浇筑、耐酸砖防水层等施工)、雨水管等。开工日期为:自土建交安装开始计算或甲方指定的日期开工,总工期为70天。(2)第二条分包方式。甲乙双方以专业承包方式分包本工程。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甲方提供的材料为:混凝土、钢筋、型材、水泥、信号灯及电缆材料、防水材料、门窗材料等除油漆外工程实体主要材料、现场施工用水电;甲供材料进场卸车吊车由甲方负责,并保证道路通畅,乙方人员配合。乙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所有材料(如油漆、焊条等);切机械都由乙方负责(进场材料卸车除外)。(3)第三条合同价款。案涉工程以甲方提供蓝图为准,采取综合单价方式承包,按照图纸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所有钢结构每吨按照1070元(包含混凝土、耐酸砖、防水层、雨水管、非标钢梁制作、喷砂除锈、防腐油等施工作业),窗户安装每个100元,航标灯及照明系统包干价6万元,总价暂估约200万元,其中合同总价的2%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若乙方原因未能将其范围内全部工作完成,最终结算为:已经制作完成的工作量按800元/吨结算,已经安装完成的工作量按3256元/吨结算。上述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劳动保险、工程保险、利润、管理费等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费用,不含税金。甲方负责型材原材料的检测费,其他检测费用乙方承担(如超声波、探伤等)。同时,合同价款还已包含:办理进入工程所在地施工的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暂住证、施工人员上岗证、通行证等证件的费用;因停水停电、设计变更、质量检验、机械维修、天气影响、图纸、设备和材料迟供等其他任何因素可能造成连续15天内的窝工、停工、代工费用;现场材料、机械的保管发送的费用;人员、机械调遣费、二次搬运费;综合单价已包含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或增加费用,乙方若加工时未在甲方现场加工所产生的电费、运输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按施工进度的要求及时供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建议应予以整改并承担费用;按合同约定节点办理结算和款。乙方的权利义务为:乙方不得将案涉工程转包或分包。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如果甲方与乙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同意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合同价款;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或甲方指定的日期及时开工;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按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乙方任命**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对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性能在安装使用前进行验证,并对安装、使用、维护、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5)第五条材料管理。对于甲方负责采购或提供的设备材料(含业主供材),乙方应通过甲方对口的施工管理部门提报“物资需用计划单”并办理相应的设备材料领用手续。乙方不得自行到甲方办理上述手续;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一经领出,既由乙方负责搬运、保管、保养;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挪作他用,不得混用串用,出现丢失、损坏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直到改设备材料所属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业主为止。(6)第六条工期管理。乙方在施工中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如果乙方配备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人员、机械、加班加点赶工,因赶工增加的费用乙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仍不能按满足施工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承包范围内拿出部分工程选择第三方施工或终止同另择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为全包工期,甲乙双方联系工作、具体节点要求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且确定具体双方接头人。(7)第七条质量标准及其他要求。涉案工程适用国家、行业规范、甲方的有关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8)第八条质量管理与验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及监理的一切与质量有关的质量抽查、监督和中间检验,严格执行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履行在质监检查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履行工程开工、停工、复工有关程序和手续,实施甲方或监理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工程施工质量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施工单位施工因另择施工单位施工而增加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项目工地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9)第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但不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有关损失。(10)第十一条合同价款支付。付款方式: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开始安装钢平台前预付约10%(约20万元)启动资金,钢平台安装完成3层付20%(约40万元),待7层钢平台安装完毕后再付50%(约100万元),剩余部分待验收合格完毕后,15日内付至95%,剩余留5%作为保修金。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壹年内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在此后30天内无息一次性支付保修金。甲方应保证按节点付款。(11)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甲方负责审查乙方安全资质,并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甲方负责对乙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审查,并组织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考试。乙方开工前,应到甲方进行资质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到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的医院**,乙方将培训、**记录报甲方备案,并经甲方考试合格后再组织施工。(12)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所有损失并承担所有的责任;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范围内部分工程未施工的,乙方同意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乙方单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乙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提供足够的、熟练的劳动力满足施工要求;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13)第十五条争议与处理。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争议发生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保护已完工程。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同意停工外,不得停止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双方协议停止施工;司法机关要求停止施工。(14)第十六条其他。甲方工程管理人员签字的工程量与施工图发生矛盾时,以施工图的量为准。如果工程没有施工图,该工程的工程量必须经甲方施工处(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人员共同实际测量并签字确认,未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乙方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等等。此外,甲乙双方又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了《承包方员工工资支付协议》,于2017年5月1日签订了《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2017年3月6日,山东**公司进场施工。 2017年3月14日,山东**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江***(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江***)在江***处签订了编号为:XYJG17-007的《钢结构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项目名称:***电**电厂三期工程钢平台;(2)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蓝图进行生产加工;(3)质量验收要求为符合《GB50205-2001》钢结构制作质量验收规范要求;(4)生产加工内容为:钢结构制作运输及乙方委托第三方检测费;(5)由乙方提供原材料;(6)材料费、加工费、其他费用等合计暂估为405000元(加工费为含税价);(7)总工期为45天,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安装顺序及甲方预付款全部到达乙方账户及甲方最终确认图纸日期开始计算,乙方供料,甲方需在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预付款给乙方;(8)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甲乙双方约定送货具体地点为福建**发电厂;(9)结算付款方式为乙方包料加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预付款50000元应到乙方银行账户,加工完毕最后一批构件出厂提货时结清全部款项;等等。**作为被申请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017年4月18日,山东**公司向湖南四建公司发出编号为HTAZ-HDSW-04-001的《工程联系单》,提出,已安排施工人员进驻场地并已进行施工材料的加工制作,要求湖南四建公司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的10%(约20万元)。2017年4月20日,湖南四建公司**项目部给山东**公司复函,认为案涉240***台前期制作焊接尚刚开始,不具备钢平台安装条件,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尚不具备支付第一批款的条件;还指出钢平台安装工程进度已滞后,敦促山东**公司抓紧推进进度,并要求山东**公司提交书面形式的推进措施供双方会议研究,另告知山东**公司已将钢平台最后一批材料采购到位。 2017年5月1日起,山东**公司部分人员及机械撤离施工现场。2017年6月1日,山东**公司仅剩4人在施工现场,其余均撤离。 2017年8月2日,湖南四建公司向山东**公司支付了首期200000元启动资金。次日,山东**公司收到该200000元。 2017年8月9日,湖南四建公司向山东**公司发出编号为GZDJ-SWDC-013的《工程联系单》,指出业主、监理单位在2017年5月23日的工程质量检中发现外委单位存在未按设计图纸和规范相关要求执行等问题,要求山东**公司进行整改并留存整改资料,湖南四建公司已向山东**公司转达了业主、监理单位的意见,并敦促山东**公司按涉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抓紧进行钢平台施工。 2017年8月13日,湖南四建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江***(乙方)在江***处签订了编号为:XYJG17-008的《钢结构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工程项目名称:***电**电厂三期工程钢平台;(2)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蓝图进行生产加工;(3)质量验收要求为符合《GB50205-2001》钢结制作质量验收规范要求;(4)生产加工内容为:钢结构制作、运输及乙方委托第三方检测费;(5)由乙方提供原材料;(6)材料费、加工费、其他费用等合计暂为451500元(综合单价含17%增值税专票);(7)总工期为3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安装顺序及甲方预付款全部到达乙方账户及甲方最终确认图纸日期开始计算,乙方供料,甲方需在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加工预付款给乙方;(8)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甲乙双方约定送货具体地点为福建**发电厂(9)结算付款方式为乙方包料加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预付款50000元应到乙方银行账户,加工完毕最后批构件出厂提货时结清全部款项;等等。 2017年8月17日,湖南四建公司委托***开***事务所向山东**公司发出编号为***函【201756号律师函,敦促对方抓紧钢平台施工进度,在接到律师函三日内主要设备进场,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自逾期之日起视为解除合同,湖南四建公司有权另选他人施工。 2017年8月18日,山东**公司委托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向湖南四建公司发出编号为山长律函[2017]12号的律师函,要求湖南四建公司赔偿18.62万元损失,否则被湖南四建公司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湖南四建公司签订案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2017年8月25日,湖南四建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在***电**电厂签订《**电厂新建2×660MW机组240米烟囱钢平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湖南四建公司委托案外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案涉钢平台工程施工。 2017年8月26日,湖南四建公司在给山东**公司的复函中,同意解除案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并明确从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 2017年8月29日,湖南四建公司向案外人江***转账50000元,用途为:***电**电厂材料款。2017年11月10日,湖南四建公司向案外人江***转账20000元,用途为:***电**电厂材料款;同月28日,湖南四建公司向案外人江西雄字转账20000元,用途为:**电厂材料款。2018年3月30日,湖南四建公司向案外人江***转账161496元,用途为:**电厂工程款;同月28日,湖南四建公司向案外人江***转账2000元,用途为:**电厂材料款。 2017年9月23日,山东**公司向湖南四建公司发出《关于***电**三期电厂烟囱钢平台工程施工的联系函(第二次回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2017年11月3日,湖南四建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江西雄字(乙方)就整改返修原山东**公司委托乙方加工、未按全熔透要求钢平台钢结构签订了《钢结构加工补充协议》,约定:(1)乙方必须按照***电**电厂三期钢平台施工蓝图的技术要求及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整改并保证经第三方验收合格,乙方对出厂的钢平台钢结构质量负全部责任;(2)乙方按每层钢平台钢结构整改完成时间7天,运到福建**现场时间不超过8天。余下7层每一层钢平台钢结构整改时间从2017年11月3日开始计算。(3)补偿费:含税420元/吨(油漆材料由甲方供应),工程量按实理论重量进行结算;(4)付款方式:补偿费待全部钢平台钢结构整改完成后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支付60%,余下40%待钢平台运到**经第三方抽检合格后且甲方收到发票一周内支付尾款。 另查明:案涉工程的《结构设计总说明》第5.3条载明“焊接H型钢的翼缘和腹板全部采用全熔坡口焊” 2020年4月13日,湖南四建公司为处理本案而委托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并于同月28日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 山东**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中央空调通风工程安装。 山东**公司具有机电设备安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投资额8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以及非标准钢构件的制作、安装。 截至2020年5月26日,案涉烟囱钢平台制作只完成了全部工程量的10% 山东**公司对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案字第007号裁决不服,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山东**公司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是认为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违法和裁决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本院认为,山东**公司对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范围,本院对上述裁决认定的事实不作审查,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关于山东**公司主张南平仲裁委员会在***审中无故不准予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山东**公司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南平仲裁委员会存在无正当理由不准予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且南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裁决中已经对山东**公司的该请求予以分析与回应,故山东**公司的该主张显然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山东**公司主张湖南四建公司在仲裁案中提交的山东**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承包范围均为虚假证据,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问题。经审查,湖南四建公司在该案仲裁裁决时确系向南平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山东**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承包范围等证据,湖南四建公司主张该组证据系山东**公司在与其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由山东**公司方提供给其进行资质审核而取得该组证据。湖南四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山东**公司作为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方,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山东**公司若有意承包该工程理应向湖南四建公司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对山东**公司的资质证明湖南四建公司尽到相应的形式审查即可认定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显然,湖南四建公司的陈述更为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至于山东**公司称系湖南四建公司伪造前述证据强迫山东**公司与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在山东**公司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显然,山东**公司的该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山东**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湖南四建公司在仲裁裁决时提供的前述证据系虚假证据,故山东**公司的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查,南平仲裁委员会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亦不存在前述法条所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山东**公司申请撤销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案字第007号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山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邱 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颖 书 记 员 赵 桑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