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50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青水凹青年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华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9月02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19民终1222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损失2000000元,移交所有工程资料,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康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建筑集团第二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1执5063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