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民特22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下村工业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1994年4月1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特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特公司称,请求撤销渝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渝劳人仲字(2019)第3号裁决,改判申请人无须支付被申请人劳动报酬16151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在入职期间又开设与申请人有竞争业务的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2019年3月19日,渝水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渝劳人仲字(2019)第3号裁决: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6151元。
***于2017年2月13日入职文特公司从事招商工作,文特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文特公司派遣***参加北京京鹰G7大商缔造系统培训,培训时间自2018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29日,约定***的服务时间自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8月25日。文特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与***签订保密协议。***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辞职信,文特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工作期间,***的底薪为4000元/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员在**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之规定,结合文特公司的申请理由,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故文特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文特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文特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