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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429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400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1588弄1号1808、18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818号13楼整层。 负责人:***。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