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结案通知书
(2019)吉2403执保118号
申请人: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组。
被申请人: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荣谦,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2019)吉2403民初1834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9)吉2403执保1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2日冻结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敦化农村商业银行大石头支行0790304011015200000112账户存款90万元;查封管成仁位于敦化市渤海街森工委1组,房权证号FQ001170**,丘号0379-076-114-070,面积,80.66平方米的房屋。
至此,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作出的(2019)吉2403民初1834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保全完
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2019)吉2403执保118号申请人敦化市天域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中源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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