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1294号之一
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7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抱坡路三亚国际体育产业园热身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193.37元(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海南东升阀门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