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4民初18259号
原告:陈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界头口村界头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