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6民初258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男,198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珠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申请人: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某。
被申请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某。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曾某、珠海市某有限公司、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2025)粤0606民初258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曾某、珠海市某有限公司、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77.4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周某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曾某、珠海市某有限公司、鼎垣建工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77.4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