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881民初861号
原告:中亿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某水业有限公司,住所:英德市英城。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亿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某水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中亿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亿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40.92元,由原告中亿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