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4348号
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置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负责人:***。
被申请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濮阳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置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濮阳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在存实业有限公司、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503,2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置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濮阳德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