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旭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1219********。 被告: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人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8UMAXY。 法定代表人:苏本胜。 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行政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 原告***与被告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2日以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