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公民身份号码41041219********。
被告: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人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3X8UMAXY。
法定代表人:苏本胜。
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行政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1048119********。
原告***与被告奕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省奕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于2022年11月22日以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