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爱不停(山东)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固安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不停(山东)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德信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固安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爱不停(山东)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固安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28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爱不停(山东)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车载罐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诉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德州市场管理局,在德州市境内有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因此,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原审法院以收到催收函未提异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所在地,无论是约定的仲裁裁决,还是法定的地域管辖,原审法院均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案《车载罐采购合同》载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诉人爱不停(山东)蛋白质饲料有限公司(甲方)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没有仲裁机构,故该仲裁约定条款不明。被上诉人固安中轻机乳品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上诉人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