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卓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91执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南通市卓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幕墙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卓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才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苏0691诉前调确2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卓才公司给付装饰幕墙公司工程款1510000元。 因卓才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装饰幕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的600万元保证金(冻结期限于2028年1月11日届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开发区樾润雅园D1-3幢B10140室等50个车位(查封期限于2028年2月11日届满),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开发区樾润雅园10幢2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于2028年4月13日)。2025年4月28日,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25年8月5日将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履行期限较长的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4)苏0691执173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时效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