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209-2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林园中心经理。
本院在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九十天内无法结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