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03民初941号 申请人: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绣江分理处(账户:×××)内的账户资金614547.32元。申请人以***位于乌海市××区房产向本院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绣江分理处(账户:×××)内的账户资金614547.3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查封***位于乌海市××区房产,查封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3593元,由申请人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