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3民初249号 原告: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554281874,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养军店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64077799K,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巴音乌素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鄂托克旗勇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济南天虹特种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