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久某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21566号 原告:四川久某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一路3号2幢。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被告:付某某,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久某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原告四川久某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云劳人仲案字(2022)964号《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2年9月20号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付某某收到前述仲裁裁决书后,于2022年9月2日就已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2022年9月2日正式立案。 本院认为,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于本案中,经查,被告付某某起诉在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亦受理在前;原告四川久某某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后,本院受理在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