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东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256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6号二层之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务关系情况:原告***主张其受雇于**,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天河区的“骏景加油站地块塔楼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分包给了**,原告在上述工程项目负责施工管理工作。 被告**主张其与原告***为老乡,被告**接到涉案工程,挂靠至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并找到原告让原告同其合伙做,约定被告**拿60%,原告拿40%。 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是与我公司有工程项目合作关系的包工头,双方签订有《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不是我公司员工,与我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与**由合作关系的人员。**私刻“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生骏景项目部”章与***签订《个人协议书》。我司已向**支付全部工程款。 (二)劳务费支付情况:2017年11月20日,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广州合生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珠海翠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载明“我***在收到贵司的工程款之后,依照统计出来的《欠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数额清单》,保证按时发给各个工人。”附《欠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数额清单》及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一栏载明待付工资368794(含材料款),欠130000.00(工资)。被告**称这些材料是原告制作的,由其找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为了拿到工程款。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与**一致。 另,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个人协议书》,载明“本人***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受聘于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合生骏景广场工程项目,负责为**承包的工程做施工管理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发给***40万元作为工资待遇。以上***工资为**所欠,年前没能够发放。合生骏景广场工程款拨付到公司后发放***工资”。落款处欠款人由**签字,并加盖“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生骏景项目部”字样章,受款人处由***签字。**辩称该文件也是为了追讨工程款制作。 (三)其他:原告曾以与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案件经一、二审生效判决认定***与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604民初5710号本院认定部分内容如下“本案中,被告的业务是从事工地管理,在工作中,***仅是受**的管理,并没有受原告(备注:指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 (四)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3万元;2.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拖欠的13万元工资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与**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签订有《个人协议书》,生效裁判文书也认定“在工作中,***仅是受**的管理”。被告**主张与原告是合伙关系,但无合伙协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 关于所欠劳务费数额,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对工程发包方确认尚欠项目工人工资,其中***尚欠13万元。被告**称该表为原告制作,其拿去给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说明**也认可该数额。因生效判决已否定原告与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结合***与**曾签订《个人协议书》确认“***受聘于**”“***工资为**所欠”这一事实,本院认定上述劳务费欠费13万元由雇主**支付。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要求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垫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