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3080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6号二层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70268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丰收街7号米艇头M6栋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JX92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7442.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7442.9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