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227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70268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主管。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深业上城(**)******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丰收街**米艇头****用代码91440604MA4WJX92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542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5426.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