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2936号
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5427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70268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东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60113C。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招商开元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225.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225.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81.1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汇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