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市向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牵涉的法律关系复杂,案涉项目为禅城区重点项目,影响较大,故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且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