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16215号
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D座二楼13室、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4HYU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彤,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6号二层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70268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3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0460113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东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广东警联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