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梅民初字第1772号
原告三明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市**元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明市梅列区列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明市宁化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宁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三明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台商投资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实公司)、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客家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商投资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客家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商投资区公司诉称,2011年10月,为林博会提供场地,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亟需开工,为此原告邀请包括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在内的九家建设施工企业前来投标。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等八家企业接受邀请并按规定缴纳了5000元投标保证金,于2011年10月20日,公开进行投标、开标、定标。原告当场宣布被告华实公司(报价5.3元∕立方米)、客家源公司(报价6.6元∕立方米)、案外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报价6.7元∕立方米)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人,并要求与被告华实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华实公司于2011年10月22日,发函给原告表示放弃中标资格和投标保证金。原告遂通知被告客家源公司为中标人,但被告客家源也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最终案外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实际承包了土石方工程。截止2013年7月6日,案外人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土石方工程量共计226365.1立方米。工程款合计1516646.17元。由于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毁标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03728.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的规定,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导致原告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因此多支付工程款。该中标差价损失应由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赔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华实公司赔偿给原告中标差价损失181092元;2.被告客家源公司支付给原告投标保证金5000元并赔偿中标差价损失2263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共同负担。
被告华实公司辩称,1.原告属国有控股公司,其投资建设的春隆物流园项目所涉土石方工程,依法应公开招标,但原告擅自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且原告在发送邀请函和招标文件的当天进行投标、评标、定标的活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告的本次邀请招标行为无效。2.2011年10月20日,邀请招标的目的是签订春隆物流1号山体的一期约134603立方米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合同,但原告计算中标差价损失时将二期140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计算在内,没有依据。3.由于原告匆忙组织招标,被告华实公司没有时间对工程进行实地考查,原告亦未提供所涉山体的地质资料,为此被告华实公司在开标次日派员在工程现场进行核实,发现施工成本远远大于被告华实公司中标单价(5.8∕立方米),因此被告华实公司决定放弃中标资格和投标保证金5000元并将决定及时书面通知了原告。2011年10月22日,原告收到书面通知后,未提异议并于第三日与第三中标人候选人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该事实充分证明原告完全接受被告华实解除预约合同的方案和以投标保证金5000元赔偿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诉请,依法应予以驳回。4.原告与案外人三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证实,2011年11月30日,本案招投标会所涉土石方工程已施工完毕,此时原告对存在的差价损失可确定,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故原告所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亦应予以驳回。
被告客家源公司同意被告华实公司辩称意见另认为,原告确定被告华实公司中标后,按程序退还给被告客家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元。被告客家源公司对被告华实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事实不知情,被告华实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后,原告在未通知被告客家源公司的情况下与案外人三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签订土石方施工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客家源公司支付保证金并赔偿中标差价损失22636元,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11年10月20日,原告以发送《邀请函》的方式,邀请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等九家公司参加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会。《邀请函》记载以下内容:……工程规模为土石方总量约134603立方米,V类土占13.8%;工期为30日历天;……投标申请人须在投标截止前提交5000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额的1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17时00分,提交地点为三明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会议室;……。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等八家企业接受原告邀请参加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会,被告华实公司报价5.8元∕立方米、被告客家源报价6.6元∕立方米。经评标、定标,原告确定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为第一和第二中标人,案外人三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为第三中标人。2.2011年10月22日,被告华实公司向原告发函表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和投标保证金。3.原告与案外人三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分别于2011年10月26日(合同1)、2012年6月1日(合同2),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二份。合同1约定:……工程名称(承包工程范围)为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暂定为134603立方米(以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为准)(石方约占13.8%)。沿纵向主干道向东方向开挖至约134603立方米,超挖工程量将不予计算;……工期30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合同单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含税金),……具体如下:经双方确定本合同土石方综合包干单价为6.7∕m3,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901840.1元。合同2约定:工程名称(承包工程范围)为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暂定为140000立方米(以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为准)(石方约占13.8%),超挖工程量将不予计算;……合同单价采取综合包干单价(含税金),……具体如下:经双方确定本合同土石方综合包干单价为6.7∕m3,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938000元。3.原告为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会签到表》二份、《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招投标会投标过程及结果记录表》、被告华实公司出具的《函》、原告与案外人三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二份和被告华实公司提交的原告工商登记资料、原告向被告华实公司发出的《邀请函》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采取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受原告邀请参加投标会并作出报价,原告根据招标规则确定被告华实公司、客家源公司为第一、第二中标人,预约合同成立且生效。原告发出的《邀请函》可以证实,原告组织招投标会的目的在于确定春隆物流1号山体土石方工程约134603立方米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企业,所涉工程并不包含原告主张的春隆物流1号山体二期140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华实公司赔偿春隆物流1号山体二期140000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所产生的差价损失,没有事实依据。2011年10月22日,被告华实公司向原告发《函》一份,该函明确表示放弃中标权并同意以投标保证金5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收到函后未提异议。若被告华实公司缴纳的5000元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原告应在此后二年内主张权利。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显然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华实公司赔偿给原告中标合同差价损失181092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且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客家源公司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客家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三明市台商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16元,由原告三明市台商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