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382执保204号
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12月5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