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82民初2807号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原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原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三明客家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庭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261元由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