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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即民初字第25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6年12月4月出生。 第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绿地缤纷城1-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