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即民初字第259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6年12月4月出生。
第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客站绿地缤纷城1-1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