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涌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119号 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卫星城东孙村乡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5303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鲁大道3189号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2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2855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将欠付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故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昱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福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法官助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