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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4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分别提出对一审案件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上诉人***的上诉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