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终4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分别提出对一审案件的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中上诉人***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该公司负担。二审案件上诉人***的上诉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