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66号中海紫御东郡10号楼2-70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唐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的(2022)鲁0116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78869.88元,本院于该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116民初3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