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水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十路***宋家社区20号楼一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3民初3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款项37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