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783号
原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孙故事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62235。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66号中海紫御东郡10号楼2-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2271911F。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玉凤
书 记 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