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321号
原告:******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街道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座7层。
法定代表人:卜宁,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孙故事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原告******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0.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