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51号之四
申请人:淄博安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阳光路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8H5U04。
法定代表人:陈志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大桥南路58号(孙故事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53462235。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安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安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安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淄博安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吉禄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