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3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9)鲁1091民初2807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鲁1091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标的额260万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