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保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86年5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路21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对***、**、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422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