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91民初1261号 原告: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659164741,住所地威海市火炬路-213-3号(创新创业基地B座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Y411J,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大朗北路十一社工业区绿叶工业园19号自编A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州公司”)与被告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被告巨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管辖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鲁1091民初1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巨鳄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原告康州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鳄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3.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6.85万元购买KN95口罩,后被告声称因遭遇第三方欺诈无法向原告发货,并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退还货款10万元。经协商,被告于2020年4月4日给原告出具《退款协议》,承诺于2020年4月15日前退还剩余货款26.85万元,否则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退还3万元后余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汇款36.85万元用于购买KN95口罩。2020年3月31日,被告退还原告10万元,双方于2020年4月4日达成《退款协议》,约定:关于原告向被告购买KN95口罩55000个,因被告订购口罩遭遇诈骗未能按时向原告发货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截至签订本协议前,被告已退还货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4月15日前再向原告退还剩余货款26.85万元,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同意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4月16日退还3万元,余款原告索要无果,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给原告出具的退款协议明确载明双方因购买KN95口罩发生争议的经过及处理方案,承诺于2020年4月15日前退还剩余货款26.85万元,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但被告未按照该协议及时履行退款义务,故除了退还货款,还应依照协议约定给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8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43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