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128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9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3.8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3.85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39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但广州巨鳄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执前调案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了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3.03元,无扣划意义,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余额;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保险;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020年11月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2020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扣划意义。除上述财产外,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