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初4140号
原告:山东新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新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康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新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1元,由山东新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