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保681号
申请执行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民营园民安路。
法定代表人:官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森洲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花果山。
法定代表人:徐皓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森洲际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35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36432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