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1321号
原告:北京金企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金企汇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梵几家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金企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梵几家居设计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向原告北京金企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金企汇科技有限公司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企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