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33408号
原告:浩捷新型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汇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MA54NUN97B。
法定代表人:钟福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2535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98X0。
法定代表人:罗向晖。
原告浩捷新型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捷新型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594元,由原告浩捷新型建材(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焕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广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