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之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恢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37号(安宁庭院2号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日,宁夏银川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定西三奇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凤凰苑小区C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西三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710672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02元,保全费4067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99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在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287元,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金价值7224.58元。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名下宁A7××**号“**”牌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处置不能。***名下甘JL××**号“奥迪”牌、甘JE××**号“东风雪铁龙”牌车辆,已被法院查封三次,车辆管理所不再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安定区××路××幢××段××幢××段××**××室(面积:106.82㎡)一套,位于安定区××号××幢××**××室(面积:149.48㎡)一套。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定西三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再无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定西三奇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之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